办事 机构 |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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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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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85573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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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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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资料齐全者收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到现场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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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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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兼营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内联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以及原驻穗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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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 2、涉及公共安全的单项工程符合有关专业验收的要求; 3、持有供电、供水、管道供气部门的准许使用文件资料;按规范设置了门牌、配备了邮政信箱等,已具备居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 4、已通知有关单位接收或购置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建配套项目; 5、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淤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环境整洁; 6、商品住宅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埋入地下。 7、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综合验收报告及申报表; (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 (4)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永久供水证明文件; (7)永久供电证明文件; (8)煤气工程验收合格证(城市统一供气的)或燃气工程验收批复(LPG集中供气或代天然气的); (9)单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电信管线); (10)通邮申报表; (11)房地产综合开发配套项目竣工移交使用(购置)通知书及接受单位回复意见或签收回执; (12)环卫化粪池报建批复表; (13)道路、排水工程验收合格证; (14)居住区绿化验收(复审)表; (15)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原件(分期验收者免); (1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7)建设用地批准书; (18)规划设计方案批文; (1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施工许可证; (21)规划设计总平面图、首层、标准层、地下室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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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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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6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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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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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适用于用地规模五万平方米以下(不包括五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用地规模五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市建委组织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