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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机构 |
闲置房地产开发地块整治、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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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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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85573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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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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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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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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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兼营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内联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以及原驻穗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
办事依据:市建委穗建开[2000]134、[2000]165、[2000]254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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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一、闲置房地产开发建设地块整治标准。 1、临时商铺:要求设计美观并配合绿化布置,与周围环境协调。用地红线范围内,除临时商铺建筑外的所有空置场地都必须种植草皮、灌木或乔木。 2、临时停车场:要求停车场地面全部硬化(铺水泥或沥青地面),地块的周边砌高2米并压顶的18围墙或种植灌木绿篱。临时停车场收费亭要设计美观。 3、不作临时商铺和临时停车场使用的地块一律拆除围墙,种植草皮、灌木和乔木。 以上临时商铺和停车场的建设必须取得城市规划和公安消防的许可才能建设。 二、对未落实闲置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整治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措施。 1、处以暂停房地产开发资质; 2、停止办理《项目手册》年检; 3、停止办理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 4、相应的闲置房地产开发地块由政府接管统一进行整治; 5、由市建委报请市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办公室按程序收回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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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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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市建委穗建开[2000]134、[2000]165、[2000]254号文及市建委会议纪要穗建开纪[2000]57及[2000]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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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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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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