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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5553316,8555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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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 2:00-5:30
受理
期限
收费
标准
办理
条件
委托监测业务
办事
程序
(一)监测业务的申请: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监测委托书》,并按要求填写委托单位、联系人、地址、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委托原因等有关内容。
(二)我站将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或监测。
(三)现场采样及监测过程中的配合:在监测现场请安排熟悉情况的专人陪同,如属项目验收监测请有关环保设施施工公司人员到场,现场检查后由陪同监测检查人在《污染源监视性监测检查现场记录表》上签名,领取《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
(四)缴费:委托单位应在收到《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内中国工商银行任何一间办事处或储蓄所交缴。
(五)领取报告单:委托单位凭银行收款凭据,按相关时限到监理二站综合管理室领取监测报告单。
所需
材料
办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19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3 -1999)《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 5 -200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GB 12348-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广东省地方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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