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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机构 |
查处环境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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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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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白天:85553314,85578146;夜间(或节假日):85553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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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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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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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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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一)受理
1.接到上级部门或群众的来电、来访反映在本区内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后,应立即受理,受理案件时应询问和了解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情况和其他相关的情况,并做好案件受理记录。
2.受理环境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案件后应立即向局领导报告,对于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案件还同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速报)。
(二)调查取证
1.案件受理后,应立即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组成调查组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对于环境污染事故,在调查取证的同时应立即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污染事故的危害尽量降低。
3.对于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在现场要认真听取污染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好笔录。
(三)处理
1.调查取证结束后,应立即对环境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和认定,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确报)。
2.对于环境污染事故,要根据调查取证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3.对于环境污染纠纷案件,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处理。对当事人申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于已受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案件(申请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1个月内处理完毕;较大案件(申请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2个月内处理完毕;重大案件(申请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月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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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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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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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及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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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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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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