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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环境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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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85553314,85578146;夜间(或节假日):8555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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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全天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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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不收费
办理
条件
(一)受理 1.接到上级部门或群众的来电、来访反映在本区内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后,应立即受理,受理案件时应询问和了解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情况和其他相关的情况,并做好案件受理记录。 2.受理环境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案件后应立即向局领导报告,对于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案件还同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速报)。 (二)调查取证 1.案件受理后,应立即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组成调查组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对于环境污染事故,在调查取证的同时应立即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污染事故的危害尽量降低。 3.对于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在现场要认真听取污染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好笔录。 (三)处理 1.调查取证结束后,应立即对环境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和认定,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确报)。 2.对于环境污染事故,要根据调查取证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3.对于环境污染纠纷案件,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处理。对当事人申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于已受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案件(申请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1个月内处理完毕;较大案件(申请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2个月内处理完毕;重大案件(申请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月内处理完毕。
办事
程序
 
所需
材料
办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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