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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排 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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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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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生产性、科研性、营业性企业、公司等 (二)饮食娱乐业、宾馆、旅店、屠宰业、市场等 (三)歌舞厅、夜总会、投影厅、电子游戏机室等 (四)桑拿浴、药浴、沐足、美发等 (五)面包作坊、饼屋、熟食加工、食品加工类等 (六)建筑工地、室内外装修项目等 (七)医院、医疗诊所等 (八)机动车维修(含摩托车维修)、汽车美容、五金门窗等 (九)其他经环保主管部门确认的污染项目
办事
程序
(一)申报:排污单位(下称排污者)须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如实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一年度的排污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后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建筑施工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污染物排放情况可委托天河区环境保护局监理二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二)审核: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完成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年度审核,对新、扩、改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有重大改变的或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申报表及时进行审核,并向排污单位发放经审核同意的申报表一份。
(三)核定:监察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申报表及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核定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申报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排污者。
(四)公告:监察机构按月或按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情况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五)缴交: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工商银行任何一间办事处或储蓄所缴纳排污费。
逾期未缴纳的,监察机构从逾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对相关排污者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复议和诉讼:排污单位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后,如对相关内容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缴纳排污费的,监察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缓交: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申请缓缴排污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同意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进行公告。
所需
材料
办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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