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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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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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85264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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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星期一至四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星期五上午8:3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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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一、受理机关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应当给予登记,并于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材料接收回执或发给补正材料通知书。二、卫生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现场验收合格的,我所予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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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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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1、公共场所所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理发店不少于2人,理发兼美容不少于3人。其余各行业按需要配置人员;
2、公共场所流程布局和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3、理发店不少于1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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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一、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递交相关材料。 二、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公共场所许可的条件,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有场地建设的单位须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经营单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施工,工程竣工后提出验收申请。 三、审查:卫生监督部门指派两名监督人员,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对申请单位递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根据初步审查结果作出审查意见: 1、符合规定的,发放《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2、存在卫生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3、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验收认可通知书。 四、受理:经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后,许可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五、决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员的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同意发证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逐级签批,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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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1、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的办理机构(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表述所申请的卫生许可项目、法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周围环境状况等事项。并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积极履行在获取卫生许可后的相关法律责任;2、《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或个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从业人员名册和健康证明;
6、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7、《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8、卫生专篇;
9、卫生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10、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保证,表述所经营的项目,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不改变流程布局,不改变或超越许可项目,如有新建、扩建、改建须报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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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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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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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增加经营项目及停业,均需报我所审批、备案。
2、年审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须持天河区疾病控制中心的监测检验报告书(近期的一次)。
3、年审换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须递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监督文书。
4、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须到天河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一、二科接受行政处罚。
5、本单位周五下午为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周六周日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