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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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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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020-85264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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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星期五上午8:0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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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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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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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发证条件
一、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要求。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卫生,无明显污染源;
二、应建立健全各类生产车间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四、各类生产车间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车间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独立排风系统;
五、设立卫生档案:监督文书、检验报告书、从业人员体检档案、传染病患者调离文书档案、自查自检记录档案、申报及审批材料;
六、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获得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
七、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用水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要求;
八、接触食品的设备、管道、工用具、容器和运输工具,产品包装材料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九、产品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卫生要求;
十、产品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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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类食品生产活动,在开业前必须领取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本指南载述办理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一般规定,凡申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请仔细阅读,务必按本指南的规定进行办理。
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各类食品生产企业许可的条件,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有场地建设的单位首先按《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办理程序》进行(详见《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办理指南》),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按审核批准的内容施工,工程竣工后申办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领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并进行产品检验后,再申报办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受理:经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后,许可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四、审查:卫生监督部门指派两名监督人员,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对申请单位递交的材料和各类食品生产场所进行审查,根据初步审查结果作出卫生监督意见:1、符合规定的,作出拟批准的决定;2、存在卫生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3、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有关手续。 五、决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员的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作出是否同意发证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批《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批准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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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申报材料及材料要求
一、新领证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6、《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产品的卫生检验报告
8、卫生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并每张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负责人)逐页签名;
(二)、表格填写必须用电脑打印,签名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三)、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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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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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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