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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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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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020-85264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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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星期五上午8:0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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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一)受理机关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应当给予登记,并于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材料回执,或发给补正材料通知书;(二)须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的,自收到书面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三)卫生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于听证举行前七个工作日内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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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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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卫生许可的种类
(一)卫生许可的分类
1.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各类卫生许可的种类及依据
4.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分为:
1.1餐饮业卫生许可
1.1.1 中西餐;
1.1.2 中餐;
1.1.3 西餐;
1.1.4 中式快餐;
1.1.5 西式快餐;
1.1.6 粥、粉、面
1.1.7 风味饮食
1.1.8 点心、小吃
1.1.9 冷热饮品
1.1.10其他食品
1.2 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2.1 粮食及其制品;
1.2.2 食用动植物油;
1.2.3 肉及肉制品;
1.2.4 蛋及蛋制品;
1.2.5 乳及乳制品;
1.2.6 海、水产品;
1.2.7 罐头食品;
1.2.8 食糖及其制品;
1.2.9 冷冻食品;
1.2.10 饮料及果汁;
1.2.11 直接饮用水;
1.2.12 酒类;
1.2.13 调味品;
1.2.14 豆及豆制品;
1.2.15 糕点及面包 ;
1.2.16 糖果及蜜饯;
1.2.17 酱腌菜;
1.2.18 保健食品;
1.2.19 新资源食品;
1.2.20 药食同源食品;
1.2.21 茶叶及茶制品;
1.2.22 果蔬等农副产品;
1.2.23 食品添加剂;
1.2.24 强化食品;
1.2.25 其它食品;
1.3 食品经营(贸易)卫生许可
1.3.1 零售食品;
1.3.2 批发食品;
1.3.3 零售及批发食品;
1. 3.4 委托加工食品。
1.4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如展览、运输、储存、分装等。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1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2.3影剧院、录像室(厅)、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2.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2.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2.6 商场(店)、书店;
2.7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8 空调就餐场所。
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1集中式供水
3.2自建集中式供水
3.3管道分质直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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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如下卫生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的办理机构(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表述所申请的卫生许可项目、法人、单位名称、地址等事项,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积极履行在获取卫生许可后的相关法律责任。 有场地建设的单位先申办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具体见《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办理程序》),工程竣工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认可后,再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填写卫生许可申请表。申请表由卫生许可受理机构提供统一的格式文本。 (三)递交相关的卫生许可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或个人名称核准通知书*(集体食堂除外,带*号的为新办证需提供材料); 4、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从业人员名册和健康证明;* 6、《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7、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8、食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企业需提供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卫生学检验、检测报告;* 9、卫生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10、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书面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不改变流程布局,不改变或超越许可项目,如有新建、扩建、改建须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登记 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许可的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三、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经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是不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审查 (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二)需要对现场进行审核的,应指派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审核。
五、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级行政机关印章的《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变更与延续程序 (一)卫生许可申请人要求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的变更,必须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凭取得的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工商执照再办理卫生许可的变更。地址变迁、生产经营方式和许可项目的改变不属于变更范围。 (二)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卫生许可证期效届满而又不提出延续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卫生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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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1、书面申请报告;
2、《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或个人名称核准通知书*(集体食堂除外,带*号的为新办证需提供材料);
4、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从业人员名册和健康证明;*
6、《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7、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8、食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企业需提供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卫生学检验、检测报告;*
9、卫生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10、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书面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不改变流程布局,不改变或超越许可项目,如有新建、扩建、改建须报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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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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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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