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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须知

办事
机构
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须知
办公
地址
联系
电话
87534916;投诉电话:85577996,85555268
办公
时间
星期二、三上午8: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申请。
受理
期限
1、符合条件的,自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准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2、不符合条件的,自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不予批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通知;
收费
标准
不收费
办理
条件
1、机构的设立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批准登记,领取了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区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中应明确“财务咨询”等相关内容。 3、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同时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非本地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须办理相关调入手续。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或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5、机构的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健全,具有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场地、资金、办公设备等基本条件。
办事
程序
1、到区财政局会计管理科领取一式两份的申请表,按申请表的填写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区财政局审核有关资料后,派员实地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
3、区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核准批复。
所需
材料
1、填写一式两份《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应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营业执照及国地税登记证的副本(核对后退回)及其复印件; 3、所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名单一览表,后附每个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 4、机构设立的章程、代理记账工作规程、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5、提交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新设立的机构不用提交),提交本年度各月份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6、打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自高中毕业开始的有关简历; 7、主管代理记账的负责人、持有《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8、聘用的专职人员应提供按劳动部门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加盖劳动局鉴定章; 9、经营地点(公司楼层或门口)应设立清晰的指引铭牌,并提供该地点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10、其他有关资料。
办事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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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实施时间:2005年3月1日。 注:每年4月30日前由各代理记账机构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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