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办理《演出场所》(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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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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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020-38623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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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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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十五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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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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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必要的器材设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3、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有必要的资金;营业性演出场所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接纳文艺演出)
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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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1、申请人递交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2、社文科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查看场地并答复是否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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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1、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打印);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专业管理人员(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各1张);
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复印件(经营场所必须是国家规定为商业用途);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有:接纳文艺演出);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室外不需要);
6、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7、房屋安全鉴定(室外不需要);
8、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章程;
9、注册资金证明;
10、演出场所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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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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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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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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