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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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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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38622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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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逢星期二、四 下午2: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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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受理后15个工作日(指区农林水利局所需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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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15%(育林基金为10%,更新改造基金为5%);批准机关和文号:粤林(1988)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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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1、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2、已领取占用(征用)林地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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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1、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经村、镇或街加具意见),报区农林水利局; 2、区农林水利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3、经办人察看现场; 4、区农林水利局出具审批意见或初步审核意见; 5、按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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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1、申请报告书(打印件);
2、需要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3、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4、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株数、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5、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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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4、《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5、《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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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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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对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未按规定完成上年度更新任务的申请者,发证部门不予发证;
2、对伐区作业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证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证,中止其采伐;
3、对山林权属有争议的林地,禁止发放林木许可证,禁止进行林木采伐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