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办理离职费、辞退费的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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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天府路1号2号楼4013室;邮政编码:51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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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38622365、38622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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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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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依据有关部门的离职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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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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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007号)、《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政府令[1999]第4号)办理出国定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提出申请;
2、根据《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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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1、离职费:依据有关部门的离职批复文件,计算相应的离职费用并通知区财政局拨款; 2、辞退费:凭有关部门的辞退通知和《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依据有关政策核批辞退费,通知区财政局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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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1、出国定居人员:离职批复文件;
2、辞退人员:
(1)、有关部门批准的《辞退通知书》;
(2)、《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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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1、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007号)、《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政府令[1999]第4号);2、《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穗府[1996]128号);3、《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1]14号);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退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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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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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办理辞退费、离职费的同时,取消正常工资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