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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职费、辞退费的审批程序

办事
机构
办理离职费、辞退费的审批程序
办公
地址
天府路1号2号楼4013室;邮政编码:510655
联系
电话
38622365、38622392
办公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受理
期限
依据有关部门的离职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批复
收费
标准
无收费
办理
条件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007号)、《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政府令[1999]第4号)办理出国定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提出申请; 2、根据《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办事
程序
1、离职费:依据有关部门的离职批复文件,计算相应的离职费用并通知区财政局拨款;
2、辞退费:凭有关部门的辞退通知和《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依据有关政策核批辞退费,通知区财政局拨款。
所需
材料
1、出国定居人员:离职批复文件; 2、辞退人员: (1)、有关部门批准的《辞退通知书》; (2)、《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
办事
依据

1、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007号)、《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政府令[1999]第4号);2、《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穗府[1996]128号);3、《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1]14号);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退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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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办理辞退费、离职费的同时,取消正常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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