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办理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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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天府路1号2号楼4013室;邮政编码:51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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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38622365、38622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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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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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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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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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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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由单位凭区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到区财政局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2、除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由单位到市民政局优抚处领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通知书》或《人民警察病故通知书》填好加盖政府印章后,交给死者遗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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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
(1)、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
(2)、牺牲、病故证明;
(3)、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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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1、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5]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2、丧葬费: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穗人薪[199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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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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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单位到区财政局领取后转发给遗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