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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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区府大院2号楼4010室 邮编51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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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38622394、38624495(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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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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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区仲裁办收到申请书后10日内审查,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之后5日内制作并送达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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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暂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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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1、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必须属于天河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以下人事争议:
(1)区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除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受理范围以外的争议;
(2)区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聘)用、人才流动、培训、工资福利、辞职辞退、退休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区属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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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1、伸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仲裁决定不服的,也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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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等。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2、被申请人的名称,即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邮编。如果被申请人是个人,则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
3、申请仲裁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4、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
5、申请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
6、附注:应写明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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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1、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2、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3、《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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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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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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