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办理引进(调动)人才(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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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林和西横路101号2楼;邮政编码:51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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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87554158、38622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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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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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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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一次性交三年人事代理费:每人50元/月(含中介服务费每人30元/月,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天河区人才市场收取;档案保管费每人20元/月,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天河区人才中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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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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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1、用人单位提出引进人才申请; 2、人才交流中心发函调档,审核材料; 3、报区人事局或市人事局审批; 4、本人到区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办理入户、人事代理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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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1、《广州市引进人才呈报表》;
2、原单位的同意调出函。如无档案,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证件;
3、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属于下列情况者,须分别补充有关材料:
①、已婚单方引进,提供其配偶的同意函;
②、解决夫妻分居,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广州市户口薄复印件;
③、离异,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随迁二胎以上未成年子女,提供计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无人事主管部门的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人事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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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1、广州市人事局文件:印发《关于调整广州市区引进人才审批条件和程序的意见》的通知(穗人[2002]26号);2、广州市人事局文件《<关于调整广州市区引进人才审批条件和程序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2002]34号);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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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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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流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由区人事局审批,其余需引进的人才报市人事局审批。
1、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在35岁以下;
2、具备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下;
3、具备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
4、在国外获得硕士或以上学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