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办理企业接收应届毕业生(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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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林和西横路101号2楼;邮政编码:51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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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87554158、38622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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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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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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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人事代理费每人50元/月(含中介服务费每人30元/月,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天河区人才市场收取;档案保管费每人20元/月,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天河区人才中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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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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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1、用人单位持同意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到区人才交流中心领填《高校毕业生上报资料录入表》; 2、区人才交流中心向广州市人事局申报分配指标,分配指标申请获准后,人才中心将其中一份《高校毕业生申请表》及三份《就业协议书》寄回学校或交由本人带回; 3、学生毕业后,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党团关系”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并办理人事行政关系挂靠及入户手续,一次性交纳三年人事代理费(500元/年); 4、本人持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保险,合同期内不得流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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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1、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函或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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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1、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广州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 [1992]64号);2、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加速引进本科以上毕业生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1999]60号);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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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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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接收大专、中专毕业生须符合广州市准入条件,属紧缺专业可申请接收;
2、毕业生报到时须本人前来办理,不能代办;
3、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迁入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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