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办理人事档案保管(审批)程序 |
|
办公 地址 |
林和西横路101号2楼;邮政编码:510620 |
|
联系 电话 |
87554158、38622395 |
|
办公 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六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
|
受理 期限 |
随到即办 |
|
收费 标准 |
每人20元/月 |
|
办理 条件 |
|
|
办事 程序 |
1、单位或个人向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领填《人事档案管理手册》; 2、人才交流中心发函调档、审查档案及有关资料; 3、人才交流中心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档案委托保管合同书》,缴交合同期内的保管费; 4、需要办理失业登记者,中心开具《广州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证明书》,本人持《证明书》和户口簿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证及待业登记。 |
|
所需 材料 |
1、本人提供辞职、辞退、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办事 依据 |
1、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广州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2]64号);2、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3、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1999]73号);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5]88号)。 |
|
表格 下载 |
|
|
备 注 |
1、人事档案保管是指已辞职、辞退、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档案保管人员不保留原有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