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的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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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天府路1号2号楼4012室;邮政编码:51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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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38622391、38622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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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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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受理后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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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暂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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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007号)、《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政府令[1999]第4号)办理出国定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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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1、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材料; 2、单位和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3、区人事局业务会研究,审批同意后,书面通知呈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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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1、《离职人员审批表》;
2、个人申请报告及出境定居证明材料;
3、单位研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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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007号)、《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政府令[1999]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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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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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须提交《离职人员审批表》一式四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