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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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天府路1号2号楼4012室;邮政编码:510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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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38622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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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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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辞职申请受理后90工作日内;辞退无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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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暂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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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符合辞职、辞退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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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1、辞职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在接到辞职申请表30日内提出意见,经主管局审核后报交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3)干部综合管理科在接到申请表9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审批; (4)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辞职,则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人员,同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还应按干部任免权限办理免职手续。不予批准的,则将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2、辞退 (1)公务员填写《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事业单位人员填写《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事实依据,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区人事局干部综合管理科; (2)干部综合管理科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局务会讨论; (3)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备案,同时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通知书》;不批准辞退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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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辞职申请表》、《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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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穗府[1996]128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退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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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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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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