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天河区办理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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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机关大院2号楼001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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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38622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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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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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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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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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申请条件:
天河区户籍居民持有《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的重大疾病患者。
(已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等人员不在此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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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资助定点医院: 广州市慈善医院 [地址:芳村花地涌岸街36号(毗邻“黄大仙祠”),电话:81499399] ▲资助病种: 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性衰竭;4、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症精神病:ll、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的意外创伤;15、经广州市慈善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 (注:重大疾病医疗资助仅限于上述病种资助对象和在急诊室留院观察治疗的资助对象,以及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进行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透析治疗门诊的资助对象。) ▲资助标准: 1、医疗资助金的起付标准为500元,实行总额控制,资助对象享受的医疗资助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2、医疗资助金对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的资助比例: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对象资助额不超过80%;低收入困难家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劳保医疗及公费医疗的人员,患病成员资助额不超过50%。 [“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不需交付“起付金”,也不受“资助比例”的限制,但所享受的“医疗资助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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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办理资助申请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1、户主或病人监护人的申请报告;
2、《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3、户主及病人户口薄、身份证;
4、广州市内区级以上医院鉴定诊断证明(因危急住院待确诊的,携定点医院入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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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02]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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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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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其他指定医院:
重症肺病、重症传染病、重症精神病患者到民政部门指定的相关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市传染病院、广州市精神病院)住院,参照上述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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