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天河区办理《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申请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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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机关大院2号楼001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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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38622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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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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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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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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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申请办理条件:
凡属天河区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96元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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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办理程序: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申请表》,经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持证可享受减免和免缴的消费性具体项目: 1、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月租金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3年内不作调整; 2、由环卫部门收取的卫生清洁费按每户每月2元标准缴纳; 3、免缴由公安部门收取的居民楼房每户每月2元、安全文明小区楼房每户每月4元的治安联防费; 4、每人每月用水量为7吨以下的,以先征后还的办法免缴由建设部门随水费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返还的时间为次年1月;用水量7吨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标准缴纳; 5、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免缴由供电部门收取的改造(材料)费500元(即电表和电表安装费等); 6、使用管道煤气的,免缴由煤气公司收取的每户每月3元煤气管道维修费。 [低收入困难家庭,凭广州市民政局制定、区民政局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减免有关的费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减免消费性收费: 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2、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基本生活水平的; 3、家庭使用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每年12月份进行审批,如需办理,由户主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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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
2、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退休(职)人员的,需出具退休证、退休金证明;
3、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在职(下岗)人员的,需提供《广州市职工收入情况表》或《驻穗中央省属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表》;
4、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失业人员的,需出具本人《失业证》和《职工劳动手册》或原单位离岗情况(注明离岗原因、领取生活补助、补偿费等情况);
5、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做临时工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6、申报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有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的家庭总收入。
[已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凭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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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关于减轻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负担的通知》(穗府[1999]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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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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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注意事项:
1、申请享受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凡不如实申报者,一经发现,由区、街民政部门收回《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责成退还减免收费金额。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予受理减免申请;
2、该证不得转借,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外,一年内不予受理减免申请;
3、取得该证后,如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该证的申领条件,应当及时报告街道民政部门,交回《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不得再享受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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