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资讯中心 政务公开 走进天河 办事大厅 互动桥梁 视频中心 网站导航
 
 
 
最低生活保障金办理须知  办事指南 >> 天河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
天河区办理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须知  办事指南 >> 天河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
天河区办理《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申请须知  办事指南 >> 天河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
天河区办理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须知  办事指南 >> 天河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
面向市民
婚姻
优抚
老龄
殡葬
社保
生育
户籍
教育
住房
出入境
社会福利
民间组织
基层政权
医疗保健
身份证栏
劳动就业
法律援助
人事管理
劳动保障
公证业务
地名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办事指南 >> 面向市民 >> 社会福利
天河区办理《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申请须知

办事
机构
天河区办理《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申请须知
办公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机关大院2号楼0011室
联系
电话
38622076
办公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受理
期限
收费
标准
办理
条件
▲申请办理条件: 凡属天河区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96元的居民。
办事
程序
▲办理程序: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申请表》,经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持证可享受减免和免缴的消费性具体项目:
1、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月租金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3年内不作调整;
2、由环卫部门收取的卫生清洁费按每户每月2元标准缴纳;
3、免缴由公安部门收取的居民楼房每户每月2元、安全文明小区楼房每户每月4元的治安联防费;
4、每人每月用水量为7吨以下的,以先征后还的办法免缴由建设部门随水费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返还的时间为次年1月;用水量7吨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标准缴纳;
5、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免缴由供电部门收取的改造(材料)费500元(即电表和电表安装费等);
6、使用管道煤气的,免缴由煤气公司收取的每户每月3元煤气管道维修费。
[低收入困难家庭,凭广州市民政局制定、区民政局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减免有关的费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减免消费性收费:
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2、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基本生活水平的;
3、家庭使用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每年12月份进行审批,如需办理,由户主提出申请。]
所需
材料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 2、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退休(职)人员的,需出具退休证、退休金证明; 3、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在职(下岗)人员的,需提供《广州市职工收入情况表》或《驻穗中央省属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表》; 4、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失业人员的,需出具本人《失业证》和《职工劳动手册》或原单位离岗情况(注明离岗原因、领取生活补助、补偿费等情况); 5、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做临时工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6、申报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有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的家庭总收入。 [已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凭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办事
依据

《关于减轻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负担的通知》(穗府[1999]63号)

表格
下载
备 注
▲注意事项: 1、申请享受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凡不如实申报者,一经发现,由区、街民政部门收回《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责成退还减免收费金额。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予受理减免申请; 2、该证不得转借,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外,一年内不予受理减免申请; 3、取得该证后,如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该证的申领条件,应当及时报告街道民政部门,交回《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不得再享受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
  2005 © 天河信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