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资讯中心 政务公开 走进天河 办事大厅 互动桥梁 视频中心 网站导航
 
 
 
最低生活保障金办理须知  办事指南 >> 天河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
天河区办理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须知  办事指南 >> 天河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
天河区办理《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申请须知  办事指南 >> 天河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
天河区办理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须知  办事指南 >> 天河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
面向市民
婚姻
优抚
老龄
殡葬
社保
生育
户籍
教育
住房
出入境
社会福利
民间组织
基层政权
医疗保健
身份证栏
劳动就业
法律援助
人事管理
劳动保障
公证业务
地名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办事指南 >> 面向市民 >> 社会福利
天河区办理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须知

办事
机构
天河区办理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须知
办公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机关大院2号楼0011室
联系
电话
38622076
办公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受理
期限
收费
标准
办理
条件
▲救助对象条件: 凡属天河区户籍居民、已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并患有疾病的居民。
办事
程序
▲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上述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受理后进行调查、初审,报街道办事处(居民科)核准,加具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基本医疗救助金发放方式:
1、按季度报销;
2、原则上每一季度的医疗救助金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同救济金一起)发放;
3、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区财政局通过银行直接划拨经费到救济对象申请人个人银行存款帐户(存折)中。
所需
材料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公费医疗、劳保待遇(医保)证明; 2、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提供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医药费收据。 (医药费必须是该季度各月份里发生的,否则不予受理)
办事
依据

《转发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穗民发[2001]7号)

表格
下载
备 注
▲就诊医疗单位: 广州市内区级以上医院(含区级) ▲基本医疗救助药费标准: 每人每月按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为限(现标准为每人每月46.2元),超出部分自付。
  2005 © 天河信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