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 机构 |
最低生活保障金办理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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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机关大院2号楼001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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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38622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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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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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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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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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
凡属天河区户籍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不包括农村五保户)。
▲保障标准和救济方式:
目前,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30元。
1、对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即“三无” 人员)的居民,其保障金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即396元/月),实行全额救济;
2、对其他各类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行差额救济(即对人均月收入不足330元的差额部分给予救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救济: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5、因吸毒、赌博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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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程序 |
▲申请审批程序: 1、将上述材料递交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居民科)进行审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书面或口头解释清楚,材料不用上报。 2、街道办事处(居民科)应在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提出建议救济保障金数额,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书面或口头解释清楚,材料不用上报。 3、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保障金数额,下发《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保障金的发放程序: 居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经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由民政部门为申请人开设个人银行存款帐户,通过银行于每月10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汇入帐上。 ▲ 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计算: 1、下列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①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各种劳动收入; ②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分红、有价证券等收入; ③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④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的,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2、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等; ②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③独生子女保健费、丧葬费等。 ④在职职工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领取保障金期间应履行的义务: 1、家庭人均收入、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通过社区居委会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办理调整、变更或停发保障金的手续; 2、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迁到其他区),应当在区民政部门办理保障金转移手续; 3、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就业劳动;暂时无工作单位的,应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4、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由街道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义务劳动; 5、救济期满需续期的,由户主(申请人)本人依照上述程序提出申请;救济期满不提出续期申请的,视作放弃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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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材料 |
1、申请人(户主)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社会救济申请表;
3、申请人和户内人员及实住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①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退休(职)人员的,需出具退休证、退休金证明;
②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在职(下岗)人员的,需提供《广州市职工收入情况表》或《驻穗中央省属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表》;
③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失业人员的,需出具本人《失业证》和《职工劳动手册》或原单位离岗情况(注明离岗原因、领取生活补助、补偿费等情况);
④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做临时工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5、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学生的,需提供在校证明;
6、暂时未能就业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未能介绍就业情况证明;
7、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医保的,提供医保证明;
8、《残疾证》或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
9、区民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证明(如: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住房情况证明、生活消费单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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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 依据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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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注意事项: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对采用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济金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对保障期间未履行应尽义务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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