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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金办理须知

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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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金办理须知
办公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机关大院2号楼0011室
联系
电话
38622076
办公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受理
期限
收费
标准
办理
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 凡属天河区户籍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不包括农村五保户)。 ▲保障标准和救济方式: 目前,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30元。 1、对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即“三无” 人员)的居民,其保障金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即396元/月),实行全额救济; 2、对其他各类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行差额救济(即对人均月收入不足330元的差额部分给予救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救济: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5、因吸毒、赌博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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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申请审批程序:
1、将上述材料递交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居民科)进行审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书面或口头解释清楚,材料不用上报。
2、街道办事处(居民科)应在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提出建议救济保障金数额,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书面或口头解释清楚,材料不用上报。
3、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保障金数额,下发《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保障金的发放程序:
居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经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由民政部门为申请人开设个人银行存款帐户,通过银行于每月10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汇入帐上。
▲ 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计算:
1、下列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①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各种劳动收入;
②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分红、有价证券等收入;
③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④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的,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2、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等;
②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③独生子女保健费、丧葬费等。
④在职职工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领取保障金期间应履行的义务:
1、家庭人均收入、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通过社区居委会告知街道办事处,并办理调整、变更或停发保障金的手续;
2、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迁到其他区),应当在区民政部门办理保障金转移手续;
3、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就业劳动;暂时无工作单位的,应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4、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由街道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义务劳动;
5、救济期满需续期的,由户主(申请人)本人依照上述程序提出申请;救济期满不提出续期申请的,视作放弃保障资格。
所需
材料
1、申请人(户主)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社会救济申请表; 3、申请人和户内人员及实住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①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退休(职)人员的,需出具退休证、退休金证明; ②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在职(下岗)人员的,需提供《广州市职工收入情况表》或《驻穗中央省属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表》; ③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失业人员的,需出具本人《失业证》和《职工劳动手册》或原单位离岗情况(注明离岗原因、领取生活补助、补偿费等情况); ④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做临时工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5、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学生的,需提供在校证明; 6、暂时未能就业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未能介绍就业情况证明; 7、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医保的,提供医保证明; 8、《残疾证》或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 9、区民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证明(如: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住房情况证明、生活消费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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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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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注意事项: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对采用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济金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对保障期间未履行应尽义务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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