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例举:
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不服;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
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
有关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
有关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
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
有关交通事故、户口管理问题等等。
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请依照法律法规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其他信访方式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
三、检举控告人的权利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检举控告人的义务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提倡实名检举控告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六、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对属于属于诬告陷害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信访举报方式
1.来信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天河区纪委信访室。
邮政编码:510655
2.来访
来访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39号一楼天河区纪委监委接访室。
3.来电
举报电话:020-12388-2
4.网络举报
举报网址:
https://guangdong.12388.gov.cn/guangzhoushi/tianhequ
八、来访有关规定
1.来访群众请出示身份证。
2.详细填写《天河区纪委监委举报中心群众来访登记表》。
3.多人来访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推选3至5名代表,由代表向接访人员反映信访事项,其他人员在接访室外静候结果。
4.为保障来访群众身份信息和举报信息不泄露,接访场所内不允许来访群众拍照、录音、录像。
九、注意事项
检举控告的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纪检监察机关已受理的举报事项,请勿重复举报、多头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