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根据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对每年和一个阶段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做好区委、区政府领导综治工作的参谋。
2、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制订有关工作目标和措施,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组织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域或突出的治安问题开展重点整治。
3、组织、指导、协调各街道、社区、各系统以及内部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区委、区政府实行的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进行落实、检查、指导、考评和实施。
4、组织实施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单位、街道综治平安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查研究,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
5、推广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综合治理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6、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