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标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明,申请人向本局申请撤销你司登记(备案)其本人为股东、监事的事项。本局综合调查材料,认为申请人对你司登记(备案)其本人为股东、监事的事项知情,我局依法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因你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现向你司公告送达《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4〕1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506室;
邮政编码:510663 ;联系电话:020-37690337;
附件: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4〕16号--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广州维标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EH777H)).pdf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25日
公告原文:穗天行审公告〔2024〕1336号--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送达《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4〕16号)的公告(广州维标咨询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