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现已进入催告,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两种方式都无法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现予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该《催告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环保局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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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环罚公字[2017]3号(广东起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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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环罚公字[2017]6号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开丰美食城(经营者:马玉榜).pdf
穗天环罚公字[2017]7号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韩苑餐厅(经营者:童志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