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穗天环罚公字〔2019〕3号
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鸿顺木业加工厂(经营者:何玉荣):
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需要的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完全建成,即正式投入使用木制品制造项目。该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穗天环罚催〔2019〕5号):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因其它方式无法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穗天环罚催〔2019〕5号)送达当事人,现依法在天河区政府信息网予以公告。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三楼监督管理科,电话:85553314)领取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穗天环罚公字〔2019〕3号.pdf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