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穗天环罚催公字〔2019〕4号
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云辉木材经营部(经营者:李云辉):
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需要的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正式投入使用木制品制造项目,该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穗天环罚催〔2019〕9号):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因其它方式无法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穗天环罚催〔2019〕9号)送达当事人,现依法在天河区政府信息网予以公告。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三楼监督管理科,电话:85553314)领取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