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环函〔2018〕323号
天河区环保局关于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28号议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蔡少文委员:
您在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升旧厂改造地块土壤污染专项整防治成效的建议》(第2028号议案)收悉。我局会同区国土规划局等部门进行研究处理,暂未采纳您的建议。理由如下:
一、关于污染地块待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后再行启动修复工作:根据广州市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据国土规划部门了解,出让地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地。土壤修复完成时间前期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以及污染程度不一致等因素,导致土壤修复完成在时间和工作量等的不确定性,如在土地出让后再进行土壤修复,可能导致土地不能按期开发建设产生闲置等问题,引发违约责任和法律风险,也会增加受让人的经济成本压力。因此广州市目前的做法是,在土地拟供应前,如涉及土壤治理修复的,均要求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二、关于划定特定区域,用于统一存放污染土壤:此做法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对原地块开发干扰的时间,但异地填埋占地面积大,且挖走异地存放的土壤属于危险废物,如果没有成熟的异地修复技术,转移堆放容易造成二次污染,污染转存地块的地下水、破坏堆场地块以及周边的微生物环境等。
综上,我局暂未能采纳您提出的建议。感谢您对我区土壤污染工作的关注和建议,我局将在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也做好对土地开发利用的服务和指导工作。
再次感谢您的建议!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3日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区府办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