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穗天环罚公字〔2019〕6号
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宗仁模具厂(经营者:魏文忠):
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0年6月起在上址经营通用设备制造项目,面积约280平方米,设有铣床1个、火花机2台、磨床2台、车床1台、注塑机6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噪声经厂房简易屏蔽后排放。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据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进行通用设备制造项目的加工;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2018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环罚〔2018〕34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催告书无法送达,现已在天河区政府信息网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穗天环罚催〔2019〕47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三楼监督管理科,电话:85553314)领取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履行下列义务:
1、责令停止进行通用设备制造项目的加工;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附件: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