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5号之一(部位:4号铺),经调查发现,你司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且2019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跟进检查发现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你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上述餐饮项目;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向你司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天听告〔2020〕5号)。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本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者3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
联系科室: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区分局监督管理科
电话:020-85553314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天听告〔2020〕5号)
附件下载:穗环天听告【2020】5号.pdf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