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5号之一(部位:4号铺),经调查发现,你司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且2019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跟进检查发现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你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上述餐饮项目;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向你司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天罚〔2020〕31号)。现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
联系科室: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区分局监督管理科
电话:020-85553314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天罚〔2020〕31号.pdf)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