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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6007508341D./2020-0002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27
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天府办规〔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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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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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部门:

  《天河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天河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天河区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市本级出资而我区为具体实施单位的建设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市本级出资而我区为具体实施单位的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合法程序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开展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预算评审。纳入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个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装修、修缮工程,向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内容可包括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财政评审价格作为政府采购预算的最高限价。除此之外的工程项目不进行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

  结算评审。区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单个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本级出资由我区实施建设的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区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项目。市本级出资由我区实施建设的项目。

  (二)中央、省、市与我区多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四)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 组织对项目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一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区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三)受区财政部门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管理评审档案;

  (六)完成区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区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区财政部门同意;

  (三)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管理评审档案;

  (五)接受区财政部门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区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单个合同金额预算不满100万元和结算不满30万元的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审查结果的应用按照第九条执行;

  (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三)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评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下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 根据区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区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确认评审结果;

  (五)在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预算:纳入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装修、修缮工程,向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内容可包括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二)项目结算:已完成合同内容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竣工财务决算: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十六条 评审申请受理:

  (一)预、结算。

  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送审资料到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到区财政部门办理评审委托,区财政部门即时开具《财政业务委托书》,项目建设单位凭《财政业务委托书》将送审资料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办理送审手续或代收手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基本符合送审要求的项目进行接收,并出具受理回执/代收回执;对不符合基本送审要求的项目不予接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事项。

  (二)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后,持项目送审资料到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向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区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开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凭《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通知书》将送审资料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接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事项。

  第十七条评审程序:

  (一)送审资料齐备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1. 送审造价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结算为12个工作日;

  2. 送审造价1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预算为10个工作日,结算为20个工作日;

  3. 送审造价4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结算为25个工作日;

  4. 送审造价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结算为30个工作日;

  5. 送审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结算为35个工作日。

  (二)送审资料齐备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限:

  1. 送审造价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为25个工作日;

  2. 送审造价3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为30个工作日;

  3. 送审造价2亿元以上的:为35个工作日。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预、结算项目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完成核对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四)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预、结算项目核对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结果,并发出审核联系单;社会中介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预、结算项目核对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结果,并报区财政部门确定是否复核,确需复核的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未抽中复核的项目,按评审结果发出审核联系单。

  (五)区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评审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资料后,委派一家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规定提供与被评审工程相关的材料。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完成后,由其将评审报告送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区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及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函经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核定通知书。

  (六)特殊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项目复核和确认程序:

  (一)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收到社会中介机构核对意见之日起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初步复核,在资料齐全情况下,一次性提出复核意见。

  1. 预算:送审造价1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8个工作日;

  2. 结算:送审造价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6个工作日;

  送审造价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

  送审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形成评审结果,发出审核联系单。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审核联系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复核项目的复核结果作为最终评审结果;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审核联系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出具核定通知书。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区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批复后6个月内提出,由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区财政部门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

  (一)应进行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预算评审而组织了招标的;

  (二)审定的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超过了部门预算对应项目的总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退审。

  项目自退审之日起2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定期在天河区财政内审管理工作平台对项目建设单位公开评审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登记核实,要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书面报告人员更换情况;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登记存档。区财政部门不定期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评审工作、未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的行为,责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委托评审任务。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组织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预、结算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区财政部门负责选定抽查项目,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为复核机构接受区财政部门委托负责项目的复核。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专门复核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完成复核后出具复核完成函,对存在评审质量问题的项目说明主要整改事项和金额。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存在下述情况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或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二)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三)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四)预算、结算评审结果复核偏差率大于8%,且复核偏差金额大于20万元的。复核偏差率计算公式:复核偏差率=[|(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金额-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复核金额)|/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复核金额]×100%;

  (五)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未经区财政部门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问题造成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损失的,区财政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扣减或追回评审费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中有犯罪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定期向各项目主管单位征询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服务态度、质量、廉洁评审等情况,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作为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规范法定招标规模以下建设工程预算管理、结算评审和资金拨付的通知》(穗天财通知〔2017〕101号)、《关于开展天河区征(借)地拆迁补偿概(预)算财政评审工作的意见》(穗天财请〔2018〕5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