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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6007508341D./2020-0002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27
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幸福天河”残疾人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天府办规〔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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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幸福天河”残疾人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1  浏览次数:-

穗天府办规〔2020〕6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幸福天河”残疾人服务资助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有关部门:

  《“幸福天河”残疾人服务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残疾人联合会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幸福天河”残疾人服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天河区残疾人全面小康的建设成果,进一步优化天河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天河区残疾人服务资助管理制度,结合天河区实际,制定本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资助经费是指区财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其他渠道统筹工作及资助对象补贴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项目包括:生活保障、全日制寄宿托养、居家安养、教育奖励及居家无障碍改造。

  第四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具有天河区户籍,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且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

  第五条  天河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残疾人优惠政策。残疾人资助工作组织协调经费根据需要安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生活保障

  第六条  根据《关于2019年起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的通知》(粤财社〔2018〕220号),对符合申领广东省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天河区在广东省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资助标准发放。

   一、资助对象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申领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申领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二、资助标准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在广东省标准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增加50元护理补贴。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低收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在广东省标准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生活补贴;

  2.其他残疾人在广东省标准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补贴。

  第三章  全日制寄宿托养

  第七条  天河区残疾人老有所养、残有所托是天河区的惠残助残政策,天河区对符合以下资助条件之一,需长期托养的残疾人,实行资助到个人。

  (一)资助对象

  1.0—16岁残疾人;

  2.肢体一、二级残疾人;

  3.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4.长期住院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5.60岁以上老年残疾人。

  (二)资助标准

  1.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不超过2800元,不累计不滚存使用;

  2.肢体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不累计不滚存使用;

  3.其他残疾人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不累计不滚存使用;

  4.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只能享受一种资助标准;

  5.多重残疾人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算。

  (三)项目资助内容

  1.膳食服务;

  2.生活照料服务;

  3.康乐健体服务;

  4.其他残疾人寄宿托养的非医疗服务项目。

  (四)资助申请与审批

  全日制寄宿托养服务资助实行一年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备齐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全日制寄宿托养服务资助申请,经街道残联审核,区残联审批通过后,接受全日制寄宿托养服务资助。

  (五)资助经费结算

  申请人每月服务完结后,凭服务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结算。

  第四章  居家安养

  第八条  天河区对居住在天河区行政区域内、有居家安养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以直接资助个人的形式,给予每人每月不超700元的居家安养服务资助。

  (一)资助对象

  具有天河区户籍并居住在天河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的以下四类残疾人:

  1.0至16周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2.就业年龄段(16周岁至60周岁)且未就业的肢体、视力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康园工疗服务的除外);

  3.60周岁及以上的肢体、视力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

  4.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按一名服务对象资助金额结算)。

  (二)资助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不超7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不累计不滚存使用。标准每实施两年后,区残联可以根据实际服务标准按需进行调整。

  (三)项目服务内容

  1.基础性服务:(1)居家照料及生活护理。(2)家政服务。(3)室外活动照料服务。(4)代办事务服务。(5)其他适合残疾人的居家安养服务。

  2.专业性服务:(1)心理咨询服务。(2)社工服务。(3)专业护理服务。(4)居家康复服务(康复资助除外)。

  (四)资助申请与审批

  居家安养服务资助实行一年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备齐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居家安养服务申请,经街道残联初审,区残联审批通过,由符合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后,接受居家安养服务资助。

  (五)资助经费结算

  申请人每月服务完结后,凭服务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结算。

  第五章  教育奖励

  第九条  全面贯彻《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教育扶助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18〕2号)文件精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减轻残疾人个人教育负担,提升残疾人整体素质,建立健全天河区残疾人教育奖励机制。

  (一)奖励对象

  具有广州市天河区户籍,在本市或外市接受全日制高中(含职高、中专)学历教育、高等学历教育的残疾人。

  (二)奖励标准

  1.对考入全日制高中(含职高、中专)的残疾学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0元奖励。

  2.对考入全日制大专的残疾学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0元奖励。

  3.对考入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残疾学生,一次性给予每人30000元奖励。

  (三)资助申请与审批

  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备齐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街道残联初审,区残联审批公示通过后,按资助标准发放奖励金。

  第六章  居家无障碍改造

  第十条  推进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全面做好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实现居家无障碍改造。

  (一)改造的对象及标准

  1.对有天河区户籍、符合改造条件且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资助居家无障碍改造。肢体残疾人每户不超10000元,精神、智力残疾人每户不超5000元,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人每户不超过2000元资助,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2.一户多残、多重残疾人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算。

  3.无障碍改造费用超出补助金额的,由申请人另行与施工队签订双方合同,自行负担超出部分的费用,区残联对超出部分不进行补贴。

  (二)资助申请与审批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备齐申请资料,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改造申请,经街道残联审核公示,报区残联后,由所属街道开展无障碍改造服务。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残疾人及相关服务机构,对本人或本机构所提供申报资料、服务项目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实施效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资助对象的相应资助:

  (一)资助对象死亡或户口迁出的;

  (二)资助对象自身条件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停止资助对象的相应资助。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本管理办法经费的核拨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实行定期专项检查,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被截留、挪用,保证资金运作安全和使用有效。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残联可以引入第三方服务评估机构,加强对本办法资助资金的使用、服务落实情况的审核评估。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不包含政府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