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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6007508587F/2024-0003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9-02
名称: 关于规范天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穗天城执〔2023〕41号 发布日期: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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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天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2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及《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管理,提高收费率。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收缴、使用及管理,坚持“完善机制,规范管理,严防漏洞”的原则,采取“属地收缴、全额上缴、专项管理、定向使用”的方式,做到规范收费、足额收缴,提高收缴和使用效率。

  二、收费对象、项目、标准

  (一)收费对象。本通知的收费对象包括在天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清洁卫生费。包括清洁费、垃圾代运费、容器占用费。收费标准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缴及经费使用

  (一)收缴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一并收取,全部由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负责收缴。鼓励收费单位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收费,所收费用每月全额上交区财政专户。

  (二)返还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按100%全额返还给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区财政局每两个月将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上两个月上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返还给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用于补充街道保洁经费。

  (三)经费使用。返还给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中,用作环卫保洁经费应不低于全年返还额的80%,主要用于环境卫生治理、购置环卫设施设备、发放环卫工人工资津补贴、垃圾分类、清运建筑装修废弃物等;其余经费可用于宣传教育、安全培训等与环境卫生密切相关的工作,应不高于全年返还额的20%。

  四、职责及分工

  (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落实环境卫生服务发票的统一印制、发放、查验和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费的监管,负责对街道收费工作的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费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审批和拨付各街道的环卫经费。

  (三)区审计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收支工作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指导。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清洁卫生费的收缴工作负有主要监管职责。各街道应当定期对街道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街道城管办、综合行政执法办应当协助综合保障中心做好收费工作。

  (六)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收费主体,负责向本街辖内居民户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所收费用按规定每月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且必须当年完全上缴完毕。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每季度将上一季度收费使用情况报区城市管理后勤保障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收费制度。

  1.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应配置专门收费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统一服装,统一标识,定岗定人,区域包干。

  2.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应健全收费制度,定期向区城市管理后勤保障中心申领发票,并严格做好票据管理。

  3.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必须使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管理的《广州市天河区环境卫生服务机打发票》《广州市天河区环境卫生服务发票》(定额),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发票或不开具发票。

  4.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二)实行专款专用。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代收单位收取的经费,必须全额上缴入区财政专户,纳入专户管理,各收费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应当设立环境卫生工作经费专户,使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将环卫经费列入街道经费,不得将环卫经费用于非环境卫生领域。村改制公司向街道缴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全额纳入本通知所规范的内容进行管理。

  (三)自觉接受监督。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必须按规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自觉接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审计局等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强化督导检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以及隐瞒、滞留、截留、侵占、挪用此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穗城管规字〔202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