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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市天河区粮食和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600750835x5/2020-00036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天河区发展改革局(广州市天河区粮食和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17-02-17
名称: 关于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文件属性调整后公开)
文号: 穗天发改【2017】18号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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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文件属性调整后公开)

发布日期:2020-11-30  浏览次数:-

区各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12〕47号)精神,结合我区幼教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二、根据《关于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3〕202号)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园注册前或跨学期(月)预收保教费。

  三、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必须遵循幼儿园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或结余,定期按实结算,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多退少补。

  四、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五、代收费包括体检费、外出活动费、生活用品费,按次计算,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将不予受理:

  1.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

  2.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真实核算教育培养成本的;

  3.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4.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结余退款的;

  5.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但没有按要去整改的。

  七、调整备案标准,春季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季起实施的须在当年5月底前提交。经备案的计费标准应至少保持学年内稳定,即秋季备案的,学费标准需保持3个学期稳定,春季备案的,学费标准需保持2个学期稳定。

  八、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的办园成本进行监审。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监审得出的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可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九、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备案或超过备案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自立项目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2月27日

  抄送:区教育局、区物件检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