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现将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和途径公布如下:
对于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依法依照相关行政程序处理的投诉请求,一般不纳入信访事项处理范围,不以信访答复形式告知处理情况。
一、处理申请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1.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有关处分的人事处理不服的问题
法律途径:书面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
2.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有关清退违规进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问题
法律途径:书面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向原处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
3.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有关撤销奖励的人事处理不服的问题
法律途径:书面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向原处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
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人事处理不服的问题
法律途径:书面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向原处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
5.关于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不服的问题
法律途径:书面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向原处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
(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
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类培训退费的问题。
法律途径:致电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携带相关材料至机构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反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三)行政许可
1.关于对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有异议的问题
法律途径:可自收到相关通知或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相关通知或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2.关于对工伤案件受理、认定决定有异议的问题
法律途径:可自收到相关通知或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相关通知或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四)劳动监察
1.关于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有异议的问题
法律途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人社部门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3.关于用人单位未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问题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七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4.关于对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的投诉举报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途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四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5.关于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情况的问题。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6.关于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问题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7.关于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问题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8.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问题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9.关于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10.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11.关于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问题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12.关于用人单位未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问题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13.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问题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14.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的问题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15.关于实习、见习单位违反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
法律途径:投诉者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举报者可实名或匿名。
法律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五)劳动争议仲裁
1.仲裁受理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申请仲裁所需材料
法律途径: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b.具体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纹印)。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a.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要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在提交材料时核对;(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调)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注册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属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可到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属事业单位的可到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其它性质的可到其登记管理机关查询)。
c.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3) 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3.关于仲裁裁决书内容存在异议的问题
法律途径:凭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
(六)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类
(1)关于参保人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存在异议的问题
法律途径: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向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4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公告修订)、《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2000年粤府令第57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2)关于原参保人对农转居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存在异议的问题
法律途径: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向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8号。
(3)关于参保人对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存在异议的问题
法律途径: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向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4〕66号)。
2.失业保险类
(1)关于参保人对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存在异议的问题。
法律途径: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向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总理令第258号)、《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粤府〔2014〕51号)
(2)关于参保人对失业稳岗补贴存在异议的问题。
法律途径: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向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失业司便函〔2015〕1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6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106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
(3)关于参保人对失业技能提升补贴存在异议的问题。
法律途径: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向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穗府规〔2018〕1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3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04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8〕2705号)。
3.工伤保险类
关于参保人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存在异议的问题。
法律途径: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向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6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人社部令第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号)。
4.关于对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有异议的问题
法律途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相关通知或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5.关于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有异议的问题。
法律途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相关通知或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七)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管理
关于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关于对人事档案丢失或缺失的问题。
法律途径:法院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
(八)信访复查
关于对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问题。
法律途径: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信访复查。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一)劳动监察
1.关于天河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类)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问题。
法律途径:向天河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关于未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问题。
法律途径:向天河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行政处罚
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问题。
法律途径:携带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的问题。
法定途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