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个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A: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是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
Q:公司写欠条欠薪,要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A: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凭用人单位签发的工资欠条,以债务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劳动报酬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申诉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领取工资时起算。
Q:劳动手册在职工退休后是否应由职工本人自己保管?
A:按《劳动手册管理办法》(穗劳综[1988]第026号)第四条第5点的规定:劳动手册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交还给职工本人。但此政策并没有对职工退休时劳动手册应退还职工自己保管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劳动手册是个人就业的记录,一般在职工退休时可退回职工自己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