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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2-10 10:28:05 信息来源:天河区门户网站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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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人民防空的主要任务和防护措施是什么?

  A:人民防空的任务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的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群众自身采取的防护措施,通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熟悉和掌握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求生技能等,达到自救互救、自我保护的目的。二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的防护措施,主要是按照人防的要求,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设施,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和安置的准备,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抢修方案,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等,达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Q: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Q:中国人民防空的方针是什么?

  A: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Q:什么是人民防空工程?

  A: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Q:人民防空工程由谁维护管理?

  A: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人。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委托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维护管理的,其委托的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人。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组织建设的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组织建设的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维护管理。

  Q:什么是法律援助?

  A: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Q:申请法律援助时,什么情况下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A:(一)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人员;(二)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人员;(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待遇的农民工;(四)义务兵;(五)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员;(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其他人员。

  Q:什么情形不予法律援助?

  A:(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三)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五)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六)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谁可以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平时的收益归谁?

  A: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Q:有时在市场上会买到假冒劣质水产品怎么办?

  A:在市场上买到假冒劣质的水产品,除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与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交涉并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诉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是在批发市场购买的,可以向批发市场直接索赔。

  Q:生态林可以采伐的吗?

  A:《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必须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提出意见后报省林业局批准。

  Q:行为人是否对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有随意采伐权?

  A:不能随意采伐,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Q:如果未经许可擅自采伐,违反哪些法律,怎样处罚?

  A: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林木,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按《刑法》的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定罪处罚。《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Q:如果林地的出租人或林木的所有人授意承租人或承包人改变林地用途或毁坏林木,应当如何处理?

  A:出租人与承租人或所有人与承包人双方如果对改变林地用途或毁坏林木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不管实施破坏林地或毁坏林木的行为人是谁,都构成共同的违法或犯罪。对共同违法行为,根据“一事各罚”的理论,对共同违法的各方均以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共犯论处。以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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