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信息
事项主题 | 咨询类 | 处理状态 | 已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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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 2024-04-16 16:58:59 | ||
事项内容 | 反映问题类别个人 诉求内容:职工在境外生育是否影响公司申请生育津贴? | ||
事项附件 | |||
事项图片 |
处理信息
回复单位 | 广州政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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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 您好,广州市严格执行国家、省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等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只要保证分娩的前一个月至产假结束期间在广州正常在职参保状态,可申请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与您是否境外分娩并无关系,只是境外发生的分娩,由用人单位向医保中心申报生育津贴,应出示已翻译公证的病历资料,其中翻译可在国内任一公证处或有资质的医学翻译机构进行,公证可在国内任一公证处进行公证。如参保人境外分娩,且缺少病历资料或病历资料不能反映假期类型的,在参保人承诺同意的基础上,凭翻译公证的出生证明材料按规定待遇给付生育津贴。以上内容仅供参考。2024年4月17日 | ||
答复时间 | 2024-04-17 15:18: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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