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应当在婴儿出生60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后120日内为其办理停留居留证件。(外国婴儿在出生后60天内,能取得外国护照的,可免于此登记,按规定直接办理签证证件。)
1、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相片1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
3、出生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申请人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
5、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二、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内地居民或港澳台居民的,按中籍儿童寄养相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1份及《中籍儿童寄养申请表》1份;
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相片1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
3、寄养儿童有效护照、签证或旅行证(在国内的出生不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寄养儿童在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5、寄养儿童出生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6、寄养儿童父母的护照或者中国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提交监护人以下材料之一(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①广州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
②外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广州居住证;
③外籍父母提供有效外国护照及在穗居留许可;
8、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非中文的需经国内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香港居民,新生儿已取得香港进入许可的,可以香港居民身份申请离境: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1份;
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相片1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
3、申请人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核对原件);
4、申请人出生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申请人父母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内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的,申请三个月一次台胞证出境:
1、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1份;
2、广东省出入境证件相片1张及相片的《检测回执》;
3、申请人出生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申请人父母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办理时,只需父母其中一方前来办理即可,新生儿无需前来办理。
受理部门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区)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注意事项
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该业务时,需先使用电脑端在金盾网(http://crjyw.gzjd.gov.cn/ELSPafv/)网上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