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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后被扣证或扣车的条件,以及如何取回被扣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

发表时间:2022-04-24 10:40:05 信息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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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以下七种情形可以扣留驾驶证、行驶证:

  1. 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累计积分达十二分的;

  6.造成交通事故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具有所列1-4项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具有第5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具有第6项情形的,吊销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第7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并可并处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后予以发还。

  二、在以下情况下,交警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后可返还车辆。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上述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核查无误后,应当返还车辆。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经核实后,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当事人接受处罚及核实合法来源后发还。

  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辆或证件取回

  (一)车辆被暂扣后,当事人应携带相关资料(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强制保险单)前往作出暂扣措施的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具体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见交警部门联系方式)接受处理后方可取回暂扣车辆。(未强制要求车主陪同前往)

  (二)驾驶证、行驶证被暂扣的,当事人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或行驶证、强制保险单)前往作出暂扣措施的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室(具体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见交警部门联系方式)接受处理,暂扣行驶证的,接受处理后可以发还;暂扣驾驶证的,在暂扣期满后予以发还,被吊销驾驶证的,不予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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