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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居民身份证“全国通办”须知 (试行)

发表时间:2023-07-05 09:59:00 信息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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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居民身份证“全国通办”须知(试行)

  一、受理条件

  离开户籍地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广州市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在居民身份证制作完成前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北京、辽宁、宁夏和新疆的户籍人员除外,具体开通时间另行公布)。

  二、申请材料

  提交《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三、受理部门

  由申请人在广州市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受理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政务中心)办理。

  四、办理时限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国通办”或广东省户籍人员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同时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地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后(按规定签发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非广东省户籍人员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需在户籍地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后(按规定签发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收费标准

  证件工本费10元。

  六、各区受理地点和办公时间

  详见“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中的政务服务--“户政”--资讯服务--服务事项--《居民身份证业务受理点一览表》。

  七、主要事项

  (一)未满16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陪同前往办理。

  (二)大部分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政务中心)、派出所的办证窗口实行“先预约,再办理”的措施,其它办证点暂实行“预约优先”的排队规则(详见广州金盾网或微信“广州公安”中的“户政业务智能咨询预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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