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知识库 > 民政 > 婚姻

广州市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工作规范

发表时间:2025-02-27 14:38:55 信息来源: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 -
A+ A+ A+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粤民规字〔2018〕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工作标准,细化办公时间、预约轮候、告知指引等工作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办公时间

  各婚姻登记机关在周一至周五应当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本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外办公时间可与本区政务服务大厅对外办公时间一致,办公时间调整经区民政局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周六上午(其他法定节日期间的周六上午除外)和元旦、五一、中秋、国庆节当天对外办公。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逐步优化周六、周日对外办公方式,进一步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二、场地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要规范服务场地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确保音像设备全覆盖对外服务场所(如候登区、填表区、登记室、家庭文化活动室等),音像记录信息应在24小时内储存至指定平台或储存器。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挂提示牌,告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已步入监控区,工作人员已开展音像记录。有条件的逐步完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条件,将相关音像资料保存半年以上。

  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落实婚姻登记处与婚姻服务机构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严禁在婚姻登记服务场所内宣传或开展营利性服务,严禁在婚姻登记服务场所内、大门口宣传和开展任何营利性服务。

  三、预约制度

  各婚姻登记机关要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制度,结合本区窗口数量、人员安排、场地容量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常规预约量,优先办理已预约申请,优先办理老人、伤残人士、军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申请。在婚姻登记服务场所的咨询台、登记室等区域醒目位置张挂婚姻登记预约服务温馨提示。有条件的区要积极推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和结婚登记颁证服务预约制度,开发微等候系统及时反馈预约排队情况,方便群众安排等候时间,避免扎堆。

  四、一次性告知

  婚姻登记咨询时,应一次性全面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所应知晓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条件是否具备和办公地址时间等相关信息。当事人要求书面告知的,出具《广州市____区婚姻登记处一次性告知书》。

  婚姻登记办理时,因当事人手续、材料等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办事手续、材料等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当事人要求书面告知的,依照当事人申请事项按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按照本规定出具《不予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告知书》。

  上述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经当事人签收后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当事人不需要书面告知的,可口头告知。有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可向当事人短信发送温馨提示,告知办事材料清单、注意事项、办公信息等。

  五、学习轮值

  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开展政治理论、政风行风、法律法规学习和窗口服务技能培训,以及热点难点问题研讨。原则上每周召开工作例会,总结一周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做法,探讨个案处理,不定期组织专题学习或实地调研,交流学习兄弟单位先进经验,着力提升队伍综合素质。市民政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婚姻登记业务交流,学习领会最新政策文件精神和先进经验,研究新问题、新情况,统一标准做法。各婚姻登记机关要保证婚姻登记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上级民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交流或调研等活动。

  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周六、元旦、五一、中秋、国庆节当天轮值工作制度,以及婚姻登记员评优评先制度,落实加班轮休、补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记员合法权益。

  六、着装统一

  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统一着婚姻登记工装,包括衬衣、外套、裙子、裤子、鞋子等。婚姻登记工装式样统一,春秋装、夏装、冬装各不少于2套,标准可参照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婚姻登记员统一定制工作服装的通知》(穗民〔2011〕271号)中的相关标准,费用可按现行市场物价水平适当调整。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为结婚颁证员专设颁证服装,可将婚姻登记辅助工作人员的工装要求纳入合作协议。

  工作人员上岗时应统一佩挂工作徽章或工作牌,党员应佩戴党员徽章。

  七、文明礼仪

  婚姻登记机关应营造庄严温馨、文明和谐婚姻登记氛围,保持办公场所整洁卫生,办公物品分类定位摆放,有序整齐,树立婚姻登记机关良好形象。

  婚姻登记员仪容仪表应庄重得体、整洁大方,要站姿挺拔,坐姿端庄,行姿稳重,精神饱满。接递材料时,要双手接递,材料正面朝上,点头示意或道谢,不得漫不经心。交谈时要互相正视,耐心倾听,态度诚恳亲切,声音大小适宜,语调平和沉稳,服务用语文明礼貌,多用敬语、敬称,如“您”、“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

  八、投诉处理

  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信访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无法处理的不得拖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因未一次性告知办事材料程序、未正确解释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适用错误等问题产生的投诉视为有效投诉,要责令经办人向当事人致歉,认真排查整改。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投诉转第三方购买服务机构办理。

  九、印章台账

  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指定一名在编人员负责婚姻登记专用印章(含钢印)的保管、使用工作;婚姻登记专用印章(含钢印)只能用于婚姻登记法规规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在指定电脑上负责台账导出、整理和利用,不得将台账通过互联网或手机传输。台账只能用于民政社会事务统计工作或婚姻登记业务内部管理,不得挪为他用。

  十、档案管理

  各婚姻登记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利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原则上当天形成的档案,当天完成归档,因婚姻登记高峰期等原因延迟的,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组织历史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和核对工作,提高广东省婚姻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历史婚姻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婚姻登记机关的政务公开、场地布局、设施设备、印章规格、账号管理、培训上岗等工作依照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形象标识运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关闭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