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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平安通?

发表时间:2021-11-17 14:27:45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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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务资助

  (一)资助对象。

  “平安通”资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以下简称“资助对象”):

  1.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中以下对象纳入第一类资助对象范围(以下简称“第一类资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独居老人、纯老家庭成员、1-4级持证残疾人,散居特困供养人员;

  (2)市级以上劳模、退出现役的1-6级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家属。

  2.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中以下对象纳入第二类资助对象范围(以下简称“第二类资助对象”):

  (1)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含轻度、中度、重度失能老人,持证残疾人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独居老年人(指无配偶、无子女,或配偶、子女一年及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

  (2)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资助项目。

  1.实现基本项目所需的服务套餐费用(包括通信月租费用、固定呼出号码通信费用、指定亲属或其他紧急联系人规定时长内的通信费用、基本项目服务费用);

  2.终端设备安装使用满1年以后,继续使用终端所需的设备维护费用(1年内设备维护由服务机构负责)。

  (三)资助标准。

  1.第一类资助对象服务套餐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第二类资助对象服务套餐费用由政府资助70%。服务套餐费用按照政府采购价格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30元/月,同时符合两项资助标准的,按较高标准执行;

  2.资助对象安装使用终端设备满1年以后,继续使用终端设备每年所需的设备维护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设备维护费用按照政府采购价格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20元/年。

  二、办理程序

  (一)自费对象办理程序。

  自费服务对象可根据养老需求和经济能力等因素,比较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选定“平安通”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服务终端设备,自行或由他人协助登录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 或直接向“平安通”服务机构申请服务。

  “平安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签订双方协议,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和安装基本服务终端设备或多功能服务终端设备,提供相关服务,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按协议支付费用,服务项目及服务终端价格按照市民政部门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执行。

  服务机构应将直接提出申请的自费对象申请资料和服务情况发送至信息平台。

  (二)资助对象办理程序。

  1.本市和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自行或由亲属、朋友、村(居)委工作人员协助登录信息平台提交“平安通”服务资助申请。非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本市有效居住证。其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或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结果。照顾需求等级评定按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应填写指定亲属或其他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选择服务机构(不得同时申请2家及以上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终端设备。 2.街道(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资格初核。初核合格的发送区民政部门核实;初核不合格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3.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将核实结果通过信息平台发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同意资助的,同时报送市民政部门,并通报申请对象选定的“平安通”服务机构;不同意资助的,应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说明不予资助的理由,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组织复核。

  4.“平安通”服务机构收到同意资助的核实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无偿提供和安装服务基本终端设备,按协议提供服务。资助对象超出资助项目和标准的费用由资助对象个人支付(选择多功能服务终端设备的,由个人向服务机构支付多功能服务终端设备与基本服务终端设备的差价,维护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资助标准予以资助)。

  资助对象根据协议要求使用服务机构提供的终端设备,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终端设备损坏,更换设备所需资金由个人支付。资助对象在协议期间一般不得擅自变更服务机构,特殊情况须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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