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自2019年8月1日起,我市原农转居人员保险参保人员并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与其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按《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五、六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即:
1、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