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天河
无障碍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查调查

【案例曝光栏】惨痛的代价!

发布时间:2021-12-29 18:31 信息来源:区纪委监委
浏览量: - 浏览字号:

  【编者按】

  元旦将至,过节亲朋相聚,其乐融融。“廉洁天河”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坚决不碰酒驾醉驾“高压线”,平安廉洁过好节。

  案例

  2020年9月14日21时57分,天河区某街时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棠东白艾草岗路进科韵路东81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陈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经静脉血液检测,陈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71.3mg/100ml。2021年2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文书已生效。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陈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警示

  个别党员干部仍未清醒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性,仍未切实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心上,仍对触碰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心存侥幸,该现象必须坚决纠治。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吸取其中教训,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切实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定性。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分享到: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