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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栏 】悔不该收这2600元……

发布时间:2022-03-16 18:33 信息来源: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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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2019年,金秋时节的某一天,时任长兴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站机械保洁班八班班长曹某某与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主管柯某某两人见面,秘密商议由曹某某负责对柯某某公司的一间牛肉配送点进行垃圾清扫处理,并由曹某某直接收取该配送点的垃圾处理费。

  曹某某明知自己的职责是垃圾清运工作,并不负责垃圾费收取,但还是被这唾手可得的利益勾得“心郁郁”,一想此事只有柯某某和自己知道,两人又关系交好,谁都不会说出去,定能瞒天过海,于是一拍即合、满口答应。

  之后半年内,曹某某私下介绍长湴压缩站的工人每天使用长兴街环卫站的垃圾桶到该牛肉配送点清扫装运垃圾,并运送到长湴压缩站与其他环卫站垃圾一起压缩处置。2020年4月,长兴街环卫站收费员到该牛肉配送点核查垃圾费收取情况时发现了上述问题。经查,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累计获取违法所得2600元。

  图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曹某某政务警告处分,追缴曹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发还长兴街环卫站。

   鉴

  以案为鉴

  曹某某身为公职人员,见小利而忘大义,丧失个人底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最终得到法律的惩戒。党员干部应以案为鉴,“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经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坚守法律底线,莫让贪欲毁清白,莫因小利丧操守!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城管规字〔2019〕6号)

  第一条规定(摘选)

  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后上缴至本区财政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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