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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栏】晕!竟再次酒驾!

发布时间:2022-03-21 16:47 信息来源: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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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一次酒驾被查获,

“酒司机”都悔了!

但也有极个别不知悔改的,

竟再次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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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21年1月23日凌晨,黄某某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途径天河区科韵路进沐陂西路南422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驾驶员黄某某摇下车窗,交警就闻到了车内有股酒精味,立即要求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现场检测,黄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5mg/100ml。

  随后,交警对黄某某进行信息核对时,发现他竟是二次酒驾的“老熟人”。原来早在2013年的圣诞节,黄某某就因酒驾被现场查获并受到行政处罚。

  黄某某身为中共党员,村公司党总支副书记,目无纪法观念,违反国家法律,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已构成违纪,应当追究其党纪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黄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广州市公安局以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黄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两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案件警示

  在党纪国法面前,所有侥幸心理都是掩耳盗铃。屡教不改,后果严重。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鉴,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时刻紧绷纪律和规矩之弦,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切实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规定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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